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民办非营利性研发机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规定,在我区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中的科技人员,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取得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落实以上文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进行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三、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制定具体办法,并严格执行。高校、非营利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现金奖励的,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分期兑现,最长不超过三年(36个月)。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四、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要结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明确公示工作的负责机构,制定公示办法,对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公示内容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 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
公示信息应真实、准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信息等情况的,应当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并在本单位公布处理结果。
(二)公示范围应当覆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并保证单位内的员工能够以便捷的方式获取公示信息。
(三)公示期限不得低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及时受理,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
(四)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发放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并将公示信息结果和个人奖励数额形成书面文件留存备相关部门查验。
五、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单位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实行备案管理。
(一)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二)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