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广西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63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任务,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前端聚焦、中间协同、后端转化”总体思路,遴选8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持续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通过改革试点着力破解高校院所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不敢转”的瓶颈障碍,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畅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转化新路径和新模式向全区推广,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促进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试点单位要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工作,系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中取得的典型经验和成果,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向企业转化,探索建立“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成果转化模式。试点单位可按照不低于70%比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赋权成果作价入股创办转化企业,完成企业注册后,可进一步向单位申请转让赋权后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共有的部分,投入转化企业,让企业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至转化企业取得股权,由此产生的对应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按照与单位签署的技术转让协议约定比例将单位应得部分上缴单位所有。通过协议约定,风险共担,保障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灵活性、自主性,有效维护单位国有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稳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形成规范性、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制度机制。
(二)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试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的决策程序,明确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管机制,可根据实际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职务科技成果。加强科技成果资产确认、使用和处置等规范化资产管理,区别于现有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试点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试点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试点单位要全面梳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清单,形成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登记成果的转化状态,已完成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及时出库,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监管,确保不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
(三)探索非财政性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探索科研人员将非财政性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形式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科研人员可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分配比例,并向科研人员倾斜。非财政性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纳入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范围。试点单位应制定非财政性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建立简便实用的审批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不审批、不备案。
(四)强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与激励导向。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制度,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在科研人员聘期考核、职称评审、荣誉奖励等考核评价中的指标权重,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下属机构的绩效考核重点内容,充分激励科研人员主动对接市场需求推动成果转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自治区学科建设、创新平台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以及确定申报科研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科技工作成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院所,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技术经纪专业结构比例。
(五)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明确勤勉尽职界定、免责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具体事项,切实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担当不足“不敢为”的堵点。对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免于追究因职务科技成果评估定价、赋权、作价投资以及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和作价投资亏损等决策失误责任。对给予免责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发放津补贴等方面不受影响,免责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试点单位及进度
(一)试点单位。
高等学校: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理工大学。
科研院所:广西科学院、自治区农科院、自治区林科院、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
(二)试点进度。
1. 组织实施。2024年5—12月,各试点单位研究制定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工作方案和计划,全面推进试点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
2. 评估推广。2025年1—12月,加强对试点单位工作指导与跟踪评估,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工作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梳理改革试点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的改革举措向全区推广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强化风险防控,推进落实改革任务。各试点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成立由资产管理、科研、财务、审计等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报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
(二)加强监督评估。建立改革试点情况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对年度改革工作进行总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试点改革工作总结报告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试点改革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制度制定执行情况、职务科技成果清单、成果转化效益情况、问题与经验做法等内容。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定期开展评估,全面掌握试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偏差,要进行审慎包容监管,并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宣传推广。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畅通政策咨询和服务渠道,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相关的政策、管理、财务等方面开展宣传辅导。加强改革典型案例、实施成效经验等总结梳理,对较为成熟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及时进行宣传并向全区推广应用。